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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相关事宜的说明
2017-02-23 09:54 魏学庆 

各分工会,各位会员:

我校教职工大病医疗费互助会自2008年启动以来,对部分身患大病的会员进行了一定补助,但有些内容已不再适应当前情况。2017年1月,学校对2008年制订的《淮海工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费互助办法》进行了修订,淮工院发[2017]24号《淮海工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并生效,不再分自付自费项目,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另外,从2016年12月1日开始,我校全民事业编制内的教职工,参加了连云港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患病住院治疗的教职工,不需再到学校卫生科办理补充报销手续。为了患病会员能够及时得到互助金补助,从2017年1月开始,请患病住院治疗的会员自己保管医院票据,如果有符合《互助金管理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请在每年的1-2月自行申请,并向卫生科提交上一年度医疗费用的相关票据。

2016年的医疗费发票仍然有卫生科汇总,如还有2016年的医疗费票据未交的,请在3月10日前将有关医疗票据送卫生科唐甜甜老师处。

请各单位在教职工中广为宣传,谢谢!

附件:《淮海工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费互助办法》修改部分说明

                                                 淮海工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费互助会工作委员会

                                                               2017年2月22日

附件

《淮海工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费互助办法》修改部分说明

主要修改的条文如下:

一、将互助办法的名称“大病医疗费互助办法”修改为“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

二、将第四条“由财务处每半年代扣一次”,修改为“由财务处每年代扣一次”。

三、将第五条“互助会每年4月份吸收一次新会员”,修改为“每年3月份吸收一次新会员”。

四、将第九条(三)“每年4月底集中办理一次患重大疾病人员的补助申请审批”,修改为“每年3月底前审批一次上年度患病会员的补助申请。特殊情况下需要审批的,由互助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人事处每年向互助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一次教职工人员变动名单。财务处每年提供一次互助会会员的互助金收交情况。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核、统计患大病会员医疗费报销情况,并在每年初提供一次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符合互助金补助标准的人员名单和医疗费用清单。

六、将第十三条“个人全年因病报销后自付费用年度累计总额超过5000元的会员可以申请,同一病种可多次申请互助金补助”,修改为“个人全年因病医疗费用支出符合互助金补助标准的会员可以申请”。

七、将第十四条“每年四月,申请者填写《互助金补助申请表》,连同本人自付医疗费用有效单据,送交互助工作委员会审批。申请者凭审批后的申请表及后勤管理处证明到院财务处领取补助金”,修改为“每年3月,申请者填写《互助金补助申请表》,经后勤管理处审核盖章,送交互助工作委员会审批。申请者凭审批后的申请表到校财务处领取补助金”。

八、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互助金补助范围:会员因病住院(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重大疾病含相应等级医院门诊费用),年度累计总额个人支出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所计算的医疗费用,以医院开具的正规发票为准。

重大疾病(需三甲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包含: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肾衰竭、癌症、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器官移植、严重烧伤达20%的Ⅲ度烧伤、暴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

九、第十六条修改为:(一)超过5000元至2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20%;(二)超过2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30%;(三)超过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40%;(四)超过10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50%;(五)以上分级计算获得的补助金额,累计最多不超过5万元;(六)对连续5年未获补助者,补助比例增加5%,并逐年增加1%,最高可增加10%;连续15年以上未获补助者,除其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10%外,补助最高金额可提到8万元。

十、在现有条文第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对连续交费满30年的会员,以后不再交纳互助金,并终身享受互助待遇。

十一、将原十八条(修改稿为十九条)修改为:凡属下列情况,不享受互助金补助:(一)在非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二)身体疾病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三)美容手术及先天畸形矫正手术。

十二、增加条款:被确认为身患重大疾病的会员,自费和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如果家庭经济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互助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以给予2000元一次性的爱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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