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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海工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2-23 09:36 魏学庆 

淮工院发〔2017〕24号

各单位,各部门:

《淮海工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已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海工学院

                                                                       2017年1月13日

淮海工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成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为适应卫生事业深化改革的要求,为身患大病且发生支付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帮助,特成立淮海工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费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并设立互助金。

第二条互助金的筹集依照学校、集体、个人多方筹集的原则。互助金的设立和使用旨在弘扬团结友爱、济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我校全民事业编制内的教职工,都可自愿入会成为互助会会员。互助会每年3月吸收一次新会员,入会满一年才能享受互助金补助待遇。

第四条会员从入会起每月交纳互助金10元(由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一年代扣一次)。会员离退休后继续缴纳会费的,同样享受互助金补助待遇。

第五条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或退会、停止缴纳会费的会员,从人事关系脱离或退会、停止交纳会费时起,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 互助金来源、管理及使用

第六条互助金来源:

(一)会员交纳;

(二)学校每年从事业费中给予1︰1的配套支持;

(三)其它来源;

(四)以上各项的增值。

第七条互助金由互助会委托校财务处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结算一次,帐务公开。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组织机构:

(一)互助会设工作委员会,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监察处、离退休管理处、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分别由财务处和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互助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由工会、离退处、财务处、卫生科等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工会秘书担任。

第九条互助会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修订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

(二)掌握互助金的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三)每年3月底前审批一次上年度患病会员互助金补助申请,特殊情况下需要审批的,由互助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互助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淮海工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办理申请入会和退会的工作;

(三)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定期向互助会工作委员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四)完成互助会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审计处和监察处是互助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互助会工作委员会主任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书面报告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学校人事处要及时向互助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教职工人员变动名单;财务处要及时提供互助金收支情况;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核、统计身患大病会员医疗费用情况,并在每年3月份提供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符合互助金补助标准的人员名单和医疗费用清单。

第五章 互助金补助申请程序、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十三条会员全年因病医疗费用的支出,符合享受互助金补助标准的会员可以申请。

第十四条每年1-2月,申请者填写《互助金补助申请表》,向后勤管理处卫生科提交上年度医疗费用的相关票据;卫生科审核后,3月由校互助工作委员会讨论审批;申请者凭审批后的申请表到校财务处领取补助金。

第十五条互助金补助范围:会员因病住院(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重大疾病含相应等级医院门诊费用),年度累计总额个人支出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所计算的医疗费用,以医院开具的正规发票为准。

重大疾病(需三甲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包含: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肾衰竭、癌症、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器官移植、严重烧伤达20%的Ⅲ度烧伤、暴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等。

第十六条互助金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超过5000元至2万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20%;

(二)超过2万元至5万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30%;

(三)超过5万元至10万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40%;

(四)超过10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50%;

(五)以上分级计算获得的补助金额累计最多不超过5万元;

(六)对连续5年未获补助者,补助比例增加5%,并逐年增加1%,最高可增加10%;连续15年以上未获补助者,除其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10%外,补助最高金额可提到8万元。

第十七条对连续交费满30年,以后不再交纳互助金,并终身享受互助待遇。

第十八条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互助金使用积累情况以及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互助金的补助标准及互助办法,可由互助会工作委员会提出调整或修改意见,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在非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二)身体疾病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美容手术及先天畸形矫正手术

第二十条被确认为身患重大疾病的会员,当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已超过2万元,如果家庭经济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互助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以给予2000元一次性的爱心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淮海工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淮海工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费互助办法》和《淮海工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自费部分补助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淮海工学院办公室 2017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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